111年度補字第337號
A02
A03
兼上3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吉興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萬2,673元(計算式:215萬0,500元+211萬4,475元+228萬4,571元+248萬3,127元=903萬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496元。
二、被告陳吉興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被告宏昌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