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蔡欣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傅菊英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
二、被告徐傅菊英、徐承泰、彭郁寧、謝文煥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