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楊琇雁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禎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三、被告禎祥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鍾禎祥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