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楊琇雁
被 告 禎祥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主張
被告應拆除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面積約560.5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7,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560.5平方公尺=201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