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華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照文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9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呂照文、肖燦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