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申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苗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