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惠爾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堉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