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陳塗城
被 告 胡漢南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胡漢南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垃圾及動產清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36萬2,412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胡漢南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原告備位訴之聲明部分係將被告改列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部分不變,是
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亦為1036萬2,412元。又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相互應為選擇,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然
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36萬2,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25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