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藍鴻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宋文盡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2,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宋文盡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被告宋文駿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為駿順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請確認是否要以駿順通運有限公司為被告,並依此補正被被告駿順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