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邱海明
被 告 張萬塗
張文財
邱盛來
邱鐵吉
張清河
張國珍
許玉榮
張文輝
張呈祥
陳張寶琴
張益
張原銘
張金水
張渭川
張居正
張麒
張耀騰(原名 張麟)
張清溪
張志鴻
張志朋
張陳秀琴
張麗娟
張麗珠
張乾君
張芷妍(原名 張麗霜)
張家麒
張家龍
張孟傑
洪梅
邱昭郎
邱麗媛
邱冠瑋
張英傑
張家明
張益誠
張清池
張淑春
蔡榮興
張順堂
昌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張陳蕉
林耀煌
林恒進
林森霖
林森龍
林淑惠
林淑娟
林慧如
潘金洲
周昭俊
林維倫
林維彥
張雅慧
張宏昌
張宏生
曾俊賢
張樹貴
陳坤山
陳坤玉
陳坤煌
陳坤枝
陳坤傳
陳麗華
陳長福
陳祈妏
張秀梅
張秀欽
楊罔市
張福祥
張吉富
薛張淑蘭
張淑真
張羅柑妹
張陳燕
張玉玲
張妤榕
張秀梅
張陳笑
張英俊
張婉貞
何玉桃
張麗雯
張麗華
張正男
劉進男
劉進樟
劉詠綺
鄭義橙
王秀玲
顏嘉君
鄭博元
鄭雅云
鄭信義
顏秀珍
郭張妙善
黃秀琴
許飛龍
許飛煙
許飛鵬
許燕麗
許燕秋
許寶榮
許坤松
許居福
許秀雲
張仁良
張三郎
邱世國
邱世宗
邱昱姍
邱昱佳
林正義
林柏志
林柏勇
林廷春
林珈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68,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