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原 告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心君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象山村12鄰象山路198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張心君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日成車業行之負責人湯宇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