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張軒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碧真、欣瑞泰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二、被告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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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