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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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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莊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