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廖炎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仲良即張仲良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房屋之建號為何,並提出
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三、被告三財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被告魏聚德、張仲良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三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