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吳振隆
鍾兆彬
共 同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啟文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編號1至4「判決應更正之處」欄所示「雙蓮潭段」
之記載,應更正為「雙連潭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判決應更正之處」欄,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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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五行(判決第2頁第9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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