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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被      告  陳慶雲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慶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抗辯其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對被告並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且其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又縱依原告主張,被告違法吸金構成侵權行為致其有損害云云,涉及被告是否及如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規定,此為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前開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認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即被告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涉及原告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之認定,是原告本件請求,顯以前開刑事案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