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被 告 陳慶雲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二人共同
曾毓君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被告抗辯其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對被告並無損害賠償
債權存在,且其
請求權早已
罹於時效。又縱依原告主張,被告違法吸金構成侵權行為致其有損害
云云,涉及被告是否及如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規定,此為原告以
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前開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認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即被告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涉及原告
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之認定,是原告本件請求,顯以前開刑事案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訴訟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