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田美律師
何奕萲律師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雲
共 同
曾毓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然
上開案件業於112年7月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12月14日112中分慧刑蒼110重上更二14字第1129008511號函在卷
可稽(卷二第403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