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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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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偉訊股份有限公司抗辯本件訴訟之標的物權利歸屬,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中被告之主張否成立為依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原告亦表示無意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認系爭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為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且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事件審理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