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林錦祥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劉秉昌(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劉品君(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劉鳳嬌(即劉張偷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分塗銷
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文金、劉駿男、劉秉昌、劉品君、劉鳳嬌為
被告劉張偷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張偷於
兩造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文金、劉駿男、劉秉昌、劉品君、劉鳳嬌等共5人,有卷附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劉文金、劉駿男、劉秉昌、劉品君、劉鳳嬌等5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命如
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