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徐逸蓁(即李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豪(即李岱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林岱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岱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111年度訴字445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