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林月猜(即徐傳送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康(即徐傳送之承受訴訟人)
徐文建(即徐傳送之承受訴訟人)
徐淑青(即徐傳送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
附表各編號「
承受訴訟人」欄位所示之人,為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
被告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傳俊、徐傳送等2人,於
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訴訟繫屬期間,分別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死亡,(徐榮駿就被繼承人徐傳俊遺產
拋棄繼承)其法定繼承人各為如
附表「
承受訴訟人」欄位所示,此有卷附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113年10月11日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1604字第1132000534號函等件為憑。茲因
附表「
承受訴訟人」欄位所示之人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聲請以裁定命其等分別為各該被告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