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帝褘精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買賣糾紛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