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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買賣糾紛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帝褘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鋆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糾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19,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2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8月4日生效,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