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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環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珍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97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被告(下稱被告)台宜陶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其行使買賣契約解除後之價金返還請求權,及依該買賣契約約定請求同額違約金,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10萬元,並應給付610萬元之違約金,係屬請求返還價金併附帶請求違約金,揆諸前開規定,違約金不併算價額,故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為119,360元,有收據附卷可參,足見確有溢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7,970元。從而,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57,970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