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環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7,97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下稱被告)台宜陶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聲請人起訴之
訴訟標的係其行使
買賣契約解除後之價金返還
請求權,及依該買賣契約約定請求同額違約金,
乃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10萬元,並應給付610萬元之違約金,係屬請求返還價金併附帶請求違約金,
揆諸前開規定,違約金不併算價額,故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
惟原告繳納之裁判費為119,360元,有收據附卷
可參,足見確有溢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7,970元。從而,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57,970元,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