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王亞綺
被 告 陳清鑫
陳清奇
陳吳滿玉
陳明志
林明和
林聰明
古育誌
余萬興
黃美玉
楊清源
陳昱有
張清順
林寶蓮
羅順福
陳柏弦
陳祺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