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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被 告 王文城即王朋紳
詹崴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