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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代  理  人  林雅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2月1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羅志明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土銀通霄分行
110年6月21日
126萬元
C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