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吳晨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催字第76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4日屆滿(按期間末日原為同年2月12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4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4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吳晨安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110年4月30日
 未載
5,960,000元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