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羅銘雄即安昱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
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而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1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
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有據(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