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個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