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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九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個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林翰章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慶豐
渣打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0月15日
252,959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