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袁簡兩省
代 理 人 袁秀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1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