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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周江鴻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8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6-6

1
1000

002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7-8

1
1000

003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8-0

1
1000

004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9-1

1
1000

005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70-8

1
1000

006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7-4

1
10000

007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8-6

1
10000

008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9-8

1
10000

009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60-4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