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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111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3449-2
1
10000
2
同上
102-NE-3450-9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