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
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111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