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6月13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