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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研悟
訴訟代理人  劉燕蓁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6月13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2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5月31日
3,413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