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柯淑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1年4月12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1年4月12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12月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豪記音響有限公司
柯淑眞
台中市台中銀行苑裡分行
111年3月31日
新臺幣:
8,200元
Y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