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2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