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鄒秋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
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資遣費,應表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如係請求相對人為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