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縈成
被 告 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秦芫澧
倉睿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8,231元(含醫藥費用87萬8,231元、工資補償84萬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1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秦芫澧、倉睿彬應連帶給付原告379萬元(含勞動能力減損279萬元、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則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99萬8,231元【計算式:120萬8,231元+379萬元=499萬8,2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但工資補償84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093元(9,140元×2/3=6,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4,407元【計算式:5萬0,500元-6,093元=4萬4,407元】。
二、被告秦芫澧、倉睿彬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