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苗栗縣西湖鄉農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璨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應載明具體金額)。
二、被告璨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