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欣特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萬3,400元(含資遣費61萬2,000元、工資8萬8,400元、績效獎金15萬3,000元、
精神慰撫金20萬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3,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但資遣費61萬2,000元、工資8萬8,400元、績效獎金15萬3,000元,合計85萬3,400元部分【計算式:61萬2,000元+8萬8,400元+15萬3,000元=85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240元(9,360元×2/3=6,24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54元【計算式:1萬1,494元-6,240元=5,25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