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亞理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提出之
陳報狀未經簽名或用印,請補正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陳報狀。
二、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被告陳亞理、鍾承育、林峯韋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