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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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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運瞬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收第一審三分之一裁判費6,867元,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7日,以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867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