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劉運瞬 

被      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7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6,867元,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