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朱永煇
債 務 人 翰霆營造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銘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6,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原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載新勝營造有限公司,已合併解散,故債權人將其更正為存續之翰霆營造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