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宥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