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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益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之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慈祐醫院
黃信鐘
益皓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竹南分行
110年2月28日
54,000元
NA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