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益晧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之
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台中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附記:
一、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