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330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羅文峰等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
債權人聲請退還預納之查詢債務人羅文峰之財產、所得資料查詢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所繳查詢費應予退還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第3項所明定,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此亦為強制執行事件所準用。 二、查債權人對債務人羅文峰等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羅文峰於執行程序前死亡,是債權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未予以進行,則債權人聲請退還其所預納之查詢債務人羅文峰之財產、所得資料查詢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為有理由,故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