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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琇瓘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游琇瓘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游琇瓘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游琇瓘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與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韋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游琇瓘與瀚韋公司、周韋利、周錦貴於111年12月21日簽發票面金額72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聲請人於112年9月24日提示上開本票後尚欠本金4,28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通知游琇瓘、瀚韋公司、周韋利及周錦貴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等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瀚韋公司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於法尚有未洽,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69-31
92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92
龍東段69-31地號
大庄里8鄰大庄59之2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51.66
二層:52.15
三層:52.15
屋頂突出物:12.05
合計:168.01
平台花台:5.16
陽台花台:5.44
陽台花台:3.6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