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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鴻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相  對  人  張玉音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玉音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張玉音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玉音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4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4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與債務人鍾亞圻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4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張玉音於111年4月1日與債務人鍾亞圻、鴻揚通運有限公司共同簽發票面金額750萬元且到期日為112年8月22日本票紙予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8日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復經聲請人取回抵押物並行使權利,尚餘112萬4千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收展期餘額表、本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314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函請張玉音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其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鴻揚通運有限公司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於法尚有未洽,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後龍鎮
新港
後壁厝
468-49
54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11
新港段後壁厝小段468-49地號
埔頂里21鄰中華路716巷49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33.2
二層:33.2
三層:33.2
四層:33.2
儲藏室:33.2
合計:166
平台等五項:40.7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