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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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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君健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104年4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與聲請人訂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嗣後因相對人發生協議書約定之違約情事,致其如未依約清償時,該積欠之款項經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交易所生之違約損失為美金382,374.47元,相對人未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3,501,75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增補條款、金融商品交易清償協議書、和解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函件執據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8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其仍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坑

43
5208.03
全部

2
苗栗縣
後龍鎮
龍坑

149
1390.26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
龍坑段43地號
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
住家用、鋼架浪板造
一層:157.5
合計:157.5

全部

2
4
龍坑段43地號
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
工業用、鋼架石棉瓦
一層:1218
合計:1218

全部

3
5
龍坑段43地號
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
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27.3
合計:27.3

全部

4
5-1
龍坑段43地號
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9號
工業用、RC構造、鋼架造
一層:679.54
地下一層:123.58
合計:803.12
平台:114.8
全部

5
13
龍坑段149地號
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
工業用、鋼架石棉瓦
一層:735
合計:735

全部